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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蒋波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391号原告蒋波,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法定代表人黄波,局长。原告蒋波不服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渝工商复函(2015)4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并于同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原告。因原告蒋波提交的《缴免诉讼费申请》未获准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的七日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