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亚可与黄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可,黄小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梁亚可,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林志荣,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梁亚可与被告黄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亚可的委托代理人林志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小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海中路3号凯蓝名都32号楼913房屋卖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没有依约支付房屋转让款。原告追讨未果,聘请律师代为诉讼。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转让款43000元,违约金30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向被告黄小萍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诉讼中,原告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见证书原件、银行流水打印件、律师费发票原件、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律师收费标准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顺德区档案馆调取案涉房屋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复印件三份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三份(均加盖公章),并依法出示。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结合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原告梁亚可与被告黄小萍在律师见证下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海中路3号凯蓝名都32号楼913房屋卖给被告。被告需分期向原告支付208000元购房款,即合同签订当天支付首期33000元,办理房屋过户后7个月内分七期(每月支付25000元)向原告支付尾款175000元。房屋的总价款208000元包括了原告已为该房屋支付的所有费用,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与房屋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物业维修基金、水、电、煤安装费等)。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赔偿守约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律师费等。合同签订次日,原告依约为被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自2015年3月起没有足额支付分期购房款,截止2015年5月11日止,被告仅向原告转账支付购房款合计166338元,尚欠41662元未支付。原告为追讨购房款,聘请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诉讼,约定支付律师费9000元。原告于2015年6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应受法律保护。缔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在签订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购房款,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购房款41662元、违约金30000元及律师费9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购房款165000元,尚欠43000元,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依法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小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梁亚可支付购房款41662元、违约金30000元;二、被告黄小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梁亚可支付律师费9000元;三、驳回原告梁亚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小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泽标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