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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春妹与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杨春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谢世城,男,汉族。被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洪,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春妹诉被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住宅建筑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韶关住宅建筑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以本案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公告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即原告杨春妹向本院提起的系侵权之诉,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所辖范围内的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鲜明北路幸福家园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斌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雄财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