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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扬州市万杨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万杨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扬州市万杨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215号A区543室。法定代表人黄荣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霞,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万杨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万杨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扬州市万杨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迎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