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郑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075号原告郑某甲,男,生于1974年4月2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郑某乙,男,生于1968年10月2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郑某丙,女,生于1972年1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郑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对被告郑某乙、郑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