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沁执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国喜申请执行宋卫军、司海波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喜,宋卫军,司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沁执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喜,男。被执行人宋卫军,男。被执行人司海波,男。刘国喜申请执行宋卫军、司海波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4)沁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卫军、司海波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宋卫军、司海波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宋卫军银行存款8.706万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