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辉、钟海琦等与廖家勇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钟海琦,廖家勇,韩小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715号原告刘辉,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原告钟海琦(刘辉之妻),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廖家勇,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韩小玲(廖家勇之妻),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钟海琦与被告廖家勇、韩小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廖家勇、韩小玲共有的位于桂平市木乐镇康宁路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廖家勇、韩小玲共有的位于桂平市木乐镇康宁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浔房权证木乐字第××号(编号:00036843)、20130183-1号(编号:0003684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浔国用(2008)第239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柒彩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荣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