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玉江、彭秀兰与王栢立、王凤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江,彭秀兰,王栢立,王凤萍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王玉江,男,80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彭秀兰,女,78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栢立,男,45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王凤萍,女,45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江、彭秀兰诉被告王栢立、王凤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江、彭秀兰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王栢立、王凤萍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玉江、彭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江、彭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玉江、彭秀兰负担。审判员 赵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