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408号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郑某某罚金执行一案。根据本院(2015)鄂秭归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郑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并处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郑某某已将罚金3000元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4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 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