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亚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亚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89号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吴川市。法定代表人:殷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森,男,××岁,汉族,住吴川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亚日,男,汉族,住吴川市,身份证号码:×××2979。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亚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梁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