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6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退还原告朱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宗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