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郑孟胜与北京洲际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995号申请人郑孟胜,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洲际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232725),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27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永通,董事长。郑孟胜与北京洲际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资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5)第01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孟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洲际资源公司按照调解书给付工资及补偿金等共计563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洲际资源公司未在其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经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洲际资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本院现已轮候查封了洲际资源公司于中国银行潘家园支行所开立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查封了洲际资源公司京Y623**桑塔纳小型轿车、京Y310**江淮小型普通客车、京NE12**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京PX90**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京GNK4**解放牌普通客车、京E242**华西牌中型普通客车、京HK70**奥迪牌小型客车、京PJH5**力帆牌小型客车的车辆登记。因未查找到上述车辆具体下落,本院无法进行处置。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洲际资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郑孟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洲际资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人郑孟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洲际资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洲际资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5635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5)第016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郑孟胜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洲际资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洲际资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