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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庆容与贺忠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容,贺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32号原告刘庆容,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贺忠莉,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容与被告贺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祖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庆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