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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作香与路明钢、夏振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作香,路明钢,夏振凤,夏振明,王伟,路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974号原告董作香,居民。被告路明钢,居民。被告夏振凤,居民。被告夏振明,居民。被告王伟,居民。被告路明强,居民。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董作香与被告路明钢、夏振凤、夏振明、王伟、路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作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路明钢、夏振凤、夏振明、王伟、路明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作香撤回对被告路明钢、夏振凤、夏振明、王伟、路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董作香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芸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