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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一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一终字第12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汉,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5)隆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害人阳某于2015年2月17日看到村民范某花在垃圾池外倒垃圾后即去制止,与范某花母子发生争吵,刘某汉等人用砖头、木棒将阳某打成轻伤。原审采信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杰、阳某书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刘某汉犯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刘某汉上诉提出,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对方有过错。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10时许,隆回县荷香桥镇泰源村村民范某花在泰源村与复元村交界处的垃圾池边倒垃圾。复元村村主任阳某路过时发现范某花将垃圾倒在垃圾池外面,阳某就说范某花做法不对,随后范某花的两个儿子刘某杰和上诉人刘某汉闻讯赶来现场,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争执进而打斗,后复元村村民阳某南、泰源村村民刘某等人陆续赶来。打斗中刘某汉持砖头击伤阳某头部,又持木棒击伤阳某腰部,造成阳某颅内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左侧9、10、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阳某颅内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左侧9、10、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了刘某汉到案的情况。4、辨认笔录证明,阳某书辨认出刘某汉就是打阳某头部的人。5、被害人阳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他路过泰源村和复元村共同修建的垃圾池时,看到泰源村村民范某花在垃圾池外倒垃圾,便制止范某花的行为。范某花就骂他,接着范某花的儿子刘某杰、刘某汉赶来帮忙,在争吵中,他后背部被人打了2下,刘某汉先用砖头打在他的头部,后又持木棒将他腰部打伤。他受伤后便倒在地上了。6、证人刘某杰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7日上午,他妈妈范某花为倒垃圾与阳某发生争吵,他们认为这个垃圾池对他们家生活有影响,他和哥哥刘某汉与阳某发生了打斗,他哥哥刘某汉和阳某用砖块对砸,2人的头部都出了血。阳某拿了1根木棒打刘某汉,刘某汉捡起1根木棒来挡,2个人又打了起来,结果阳某被打倒在地。7、证人阳某南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他路过泰源村和复元村共同修建的垃圾池时,看到阳某的头部被打出血了,后来刘某杰、刘某汉兄弟用木棒打阳某时,他就去帮忙,刘某杰就来打他,他后来也被打伤。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在泰源村和复元村井同修建的垃圾池边,他看到阳某和刘某汉在相互推搡,后2人打了起来,他就去拉阳某,阳某便打他,他的鼻子被打出了血,等他站起来时,发现阳某的头部流血了,是在和刘某汉打架时造成的。9、证人刘某华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他看到刘某汉的母亲和阳某发生争吵,后刘某汉在阳某接电话时,用砖块砸阳某的头部,阳某的头就出血了。10、证人范某花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7日上午9点多钟,她去倒垃圾,一个年轻人(后来知道是阳某)不准倒,2个人争吵的时候,她儿子刘某杰、刘某汉都来了,双方继续争吵,她大儿子刘某汉就和那个年轻人打了起来。11、证人刘某庭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7日上午,他在大儿子刘某汉家安装水管,他出来时,发现阳某头上流血,阳某老婆到他儿子家砸东西,他不准砸,他也被打伤了。12、证人阳某书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7日上午10点左右,他路过泰源村和复元村交界的坟圾池边时,看到两兄弟打阳某,其中一个从地上拾起1块砖往阳某头上砸,阳某头上就流血了,那两兄弟就跑了。13、上诉人刘某汉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17日上午10点左右,他母亲为倒垃圾和阳某争吵,他认为这个垃圾池对他们家生活有影响,也和阳某发生争吵,阳某动手打他,他还了手,当时他弟弟刘某杰也在,后来了一个骑摩托车的人,这个人就去撞劝架的刘某,他母亲在劝架,他从地上捡起1块砖,砸了阳某的头部1下,看到阳某头上流血了,他就没打了。后来阳某拿弹簧棒子打他,他就拿木材棒子横扫打阳某,他拉住弹簧棒子,阳某就被拉倒在地上。14、刘某汉的户籍证明了上诉人刘某汉的年龄等基本情况。案发时刘某汉已成年。另查明,2015年2月17日10时22分,刘某汉用自己的手机向110报案,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伤害阳某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通话详单及公安机关对刘某汉的询问笔录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汉因小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汉上诉提出有自首情节,经查属实。刘某汉上诉还提出对方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经查,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阳某在起因上负有过错责任,原审法院已认定被告人刘某汉的自首情节,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刘某汉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罗泽连审 判 员  杨皞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松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