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海泉与赵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民初字第26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郭文福,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清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原、被告未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三个月于2013年8月24日生一女孩王艺蒙(现年2岁),现由原告抚养,孩子7个月时,被告便弃丈夫孩子于不顾,离开家庭至今,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回家抚养孩子,但始终遭到被告拒绝。原、被告结婚前,原告给被告过彩礼120,000.00元,被告花费约20,000.00元,结婚时所购买家电、家具等均是原告另外出资购买,其剩余的彩礼款均在被告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彩礼款70,000.00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人民币7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某某辩称,孩子出生3个月之后一直由我抚养,抚养到13个多月,后被孩子的爷爷接走,我没有弃家庭孩子于不顾离家出走。原告是给我过彩礼120,000.00元,婚后孩子吃奶粉、生病、生活支出都是用的这钱,具体花了多少我不清楚。原告要求我返还70,000.00元彩礼款我没有。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未经政府部门登记于2013年3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同居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20,000.00元,同居后花了20,000.00多元钱,剩余彩礼款均在被告手里。原、被告同居后生一女孩王艺蒙,现年2岁,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孩子现由原告抚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7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政府部门登记同居,并且同居时间较短,被告向原告索要的彩礼款应部分返还。被告辩称彩礼款已全部花掉,因未举出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款4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被告承担800.00元,由原告750.00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清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