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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刑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二初字第001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被告人周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3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15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至本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康升路2号雅菲思家具厂,翻窗进入厂区办公室,窃得被害单位雅菲思家具厂现金人民币82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窃得被害人舒某乙价值人民币800元的Gtewy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销赃给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588号赛格电子市场二期4F42号的龙某,将Gtewy牌笔记本电脑销赃给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588号赛格电子市场的俞某。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728元及Gtewy牌笔记本电脑1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无异议并有供述在卷,另有被害人舒某乙的陈述,证人舒某甲、龙某、俞某的证言,物证被窃Gtewy牌笔记本电脑、现场勘查记录,价格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有盗窃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Gtewy牌笔记本电脑发还舒某乙、人民币728元发还雅菲思家具厂;被告人周某退赔雅菲思家具厂人民币92元及窃得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