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郎彦寒与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彦寒,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郎彦寒,女,1995年1月28日出生。被告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党政大楼106室。法定代表人陈爱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彦寒诉被告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郎彦寒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彦寒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彦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郎彦寒负担。审 判 长 秦大江人民陪审员 吴仁莲人民陪审员 陈艳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