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文佳与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房屋拆除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佳,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61号原告周文佳,女,1969年8月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高宗保,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佳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房屋拆除行政强制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认为,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原告周文佳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朱中全审 判 员 韩太祥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海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