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胡茂连与胡茂连、赵兰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胡茂连,赵兰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0134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责人冯雷建。委托代理人叶胜阳。被告:胡茂连。被告:赵兰琴。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胡茂连、赵兰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所载地址向两被告邮寄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未果;退件所附的《法院专递改退批条》载明:“查无此人,逾期退回”;之后,原告未提供被告胡茂连、赵兰琴的其他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一平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敏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