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赫景荟与赫明伟 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某荟,赫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735号申请执行人赫某荟,男。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赫某伟,男。上列当事人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按调解书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赫某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赫某荟2015年度的抚养费5000元。经本院进行调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赫某荟2015年度的抚养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735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金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