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1,李×2,李×3,张×1,张×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3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1,男,汉族,1960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永凯,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2,男,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3,男,汉族,1950年1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1,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2,女,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1因与被申请人李×2、李×3、张×1、张×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9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李×2于1995年达成的换房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申请人应享有争议房屋的份额。(二)二审法院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开庭前一周被上诉人均提出了调解方案,但一周后开庭,法官未提及调解方案。审判长在庭审中向旁听人员询问,并将答复录入笔录及作为审判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审判长在庭审中多次向申请人施压,申请人拒绝调解后,又向申请人一方询问很多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三)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在表述中自相矛盾。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换房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与事实严重不符。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1983年7月,由李桂芳主持,李×3、李×2、李×1签订分家单后各方已履行多年,并形成各自的宅院,该分家单有效。此后,李×1、李×2在各自形成的宅院之上享有各项权利,其有权处置各自院落。李×2、李×1于1995年签订换房协议,已明确约定诉争的52号院归李×2所有。现李×1要求继承分割该院落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李×1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