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少民初字第1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崔士达与薛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12252号原告崔××,男,2000年11月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林××,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被告薛××,男,2000年12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钱××,女,1978年0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