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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江某某申请执行钟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江某某,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钟某,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江某某依据隆昌县人民法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某给付离婚补偿款2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昌县人民法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