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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忠贤与吕珍丽、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贤,吕珍丽,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刘哲滔,钱剑飞,胡子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赵忠贤。被执行人:吕珍丽。被执行人: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法定代表人:吕珍丽。被执行人:刘哲滔。被执行人:钱剑飞。被执行人:胡子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89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浙D×××××汽车,并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浙D×××××汽车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红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