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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颜利松与上海米大妈食品有限公司、沈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利松,上海米大妈食品有限公司,沈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颜利松。被告上海米大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金吴村易富路5号。法定代表人沈慧平。被告沈慧平。原告颜利松与被告上海米大妈食品有限公司、沈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菊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利松诉称:2013年6月16日,被告沈慧平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现金70000元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8%,合计年利息12600元,两年共计25200元,至今两年被告尚未归还。现诉请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利息25200元,合计95200元;2、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合计32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米大妈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慧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原告陈述被告沈慧平以上海米大妈食品有限公司名义向其借款70000元,原告提供的借条中亦盖有上海米大妈食品有限公司的印章,因此本案所涉借款与上海米大妈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慧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有关联,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颜利松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颜利松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