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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恢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恢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习某某,女。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5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乾执恢字第0000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习某某给付三年子女抚养费5000元(2013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4日)及逾期支付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已对被执行人习某某配偶罗某某名下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4600元予以划拨执行,现对余款400元及逾期支付的债务利息部分,双方当事人协议以被执行人习某某留存于赵某某家中嫁妆予以折抵执行,执行费50元由赵某某承担,并已履行完毕。此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乾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哲代审判员  史志强代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小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