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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殿荣与狄学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殿荣,狄学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黄殿荣,男,193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代理人郑丽华,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昕,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狄学武,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代理人邢建华,易县正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定市。负责人马立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鹏,该公司职工。原告黄殿荣与被告狄学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原告黄殿荣与被告狄学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2月17日,原告黄殿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子涵、卢亚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殿荣负担。审判长  高文章审判员  李文帅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