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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198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经济开发区东方东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肖东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上路村东。法定代表人王艳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子  强执行员 赵  国  才执行员 杜  聚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汝和(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