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执民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永敏、徐双双与李浩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78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敏。申请执行人徐双双。被执行人李浩然。申请执行人李永敏、徐双双与被执行人李浩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台椒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永敏、徐双双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浩然应支付84000元、案件受理费1270元、保全费1080元及执行费117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李浩然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浩然、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新明半岛20幢1单元301室的房产由我院(2015)台椒执民字第1639号案件处理,该房屋无法腾退,一时难以处理。申请执行人李永敏、徐双双以被执行人李浩然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永敏、徐双双以被执行人李浩然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178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