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明新等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新,李永进,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房行初字第239号原告李明新,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原告李永进,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管健,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周有成,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华,男,1964年3月6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司法所所长,住该单位。原告李明新、李永进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调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新、李永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新、李永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明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金平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