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湾分理处与占贤勋、占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68号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湾分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熊润之,职务:分理处主任。代理人:扶德辉,系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工。被告:占贤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占金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湾分理处诉被告占贤勋、占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占贤勋、占金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湾分理处诉称:被告占贤勋于2013年12月17日在原告处贷款3万元,贷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7日止,贷款到期后,被告占贤勋只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18日,被告未偿还本金3万元及2014年12月18日后的利息2970元。被告占金明为该笔借款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占贤勋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56%,2015年7月31日后按年利率15.84%计算)。2、被告占金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占贤勋、占金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占贤勋于2013年12月17日在原告处贷款3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从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7日止,利率为年利率10.56%,逾期还款加收50%的罚息,被告占金明为该笔借款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贷款到期后,被告占贤勋只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18日,未偿还本金3万元及2014年12月18日后的利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占贤勋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56%,2015年7月31日后按年利率15.84%计算)。2、被告占金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等在倦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未及时归还贷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原因,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贷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约定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按约定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占贤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湾分理处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按约定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到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占金明以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占贤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方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