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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伍德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伍德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933号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堰朵力名都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3398317-1。法定代表人曾朝夕,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涛,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伍德政,男,生于1970年4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伍德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产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