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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开民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开民初字第00994号原告刘某,工人。被告王某,无业。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勇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开始,原告出国打工,将所挣劳资全部汇给被告。2013年,原告出国归来后,被告竟然告知原告所挣的劳资已经全部被其花用。为此,原、被告之间感情越来越差,2014年9月28日,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仍无法和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离异,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被告王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刘容煊,××××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刘浩宇。近年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射开民初字第01315号判决,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2014)射开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因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予以核实,故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3、从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出发,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刘浩宇随原告刘某生活,刘容煊随被告王某生活较为适宜,原、被告互不贴补小孩的抚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之婚姻准予离异;二、婚生女孩刘容煊由被告王某直接抚养,婚生男孩刘浩宇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小孩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由直接抚养人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代理审判员  韦勇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新芬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