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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22号原告: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更美,枞阳县钱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章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更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某甲诉称:1996年,章某甲在云南省服兵役时与吴某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子章某乙(现随章某甲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章某甲与吴某一同前往江苏省昆山市务工。2008年2月份,章某甲独自去南京市务工,后吴某被其朋友带至广西省,期间一年多,章某甲未能与吴某取得联系。2009年1月份,吴某主动联系章某甲,章某甲遂将吴某接回江苏省昆山市共同生活。同年4月,吴某不辞而别,离家出走与章某甲分居生活至今。现章某甲与吴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章某甲与吴某离婚,婚生子章某乙由章某甲抚养。吴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吴某系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法斗乡新箐村公所松山坡村人。章某甲于1996年在云南省服兵役时与吴某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子章某乙(现随章某甲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及生活习性差异,章某甲与吴某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以致于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9年4月,吴某离家出走,与章某甲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5月4日,章某甲以与吴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要求与吴某离婚。在章某甲起诉离婚后,吴某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下落。上述事实,有章某甲与吴某身份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调查笔录》、枞阳县钱铺乡将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章某甲与吴某婚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习性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09年4月,吴某离家出走,与章某甲分居生活已逾六年,在章某甲起诉离婚后,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章某甲要求与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章某乙一直由章某甲照料生活,且吴某下落不明,从有利于章某乙的健康成长考虑,以不改变其现有生活环境,由章某甲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章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婚生子章某乙由原告章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郁庆峰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人民陪审员  章继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