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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志荣、郑金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450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曜斌,原告之铁路头分社负责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文灿,原告之铁路头分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林志荣,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金烟,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志荣、郑金烟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八十一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黄培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林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