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郑新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汶商初字第644号原告郑新营,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辛延东,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济宁市中区吴太闸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3579006-6。负责人游春迁,经理。原告郑新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新营委托代理人辛延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新营诉称,2014年3月10日,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一份,保险单号为PAAN1400013897,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11日0时起至2015年3月10日24时止,缴纳保费1200元,承保险种为意外身故残疾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10万元。2014年8月10日,原告郑新营在石材加工厂左足不慎被砸伤,因此两次住院,共计花费医疗费31470.02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按照80%的比例赔偿(31470.02元-100元)*80%=25096.016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2509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负担诉讼费427元,原告承担剩余93元诉讼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庭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原告郑新营在被告处投保意外伤害险一份,保险单号为PAAN1400013897,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11日0时起至2015年3月10日24时止,缴纳保费1200元,承保险种为意外身故残疾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10万元。2014年8月10日,原告郑新营在石材加工厂左足不慎被砸伤,原告因伤情住院两次。2014年8月10日第一次在汶上县中医院住院,经诊断为开放性骨折、左足压砸伤、踇趾跖趾关节脱位,踇趾跖趾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踇趾甲床裂伤、皮肤裂伤,并于2014年10月4日出院,住院时间55天,共计花费24762.80元。因伤情需继续治疗,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第二次住院,进行左足皮瓣修复术,并于2014年12月30日出院,住院时间19天,共计花费6707.22元。原告郑新营两次住院共计花费31470.02元。合同约定,被告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按照80%的比例赔偿,数额为25096元。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一份、保险条款、汶上县念国石材制品厂出具的证明一份、第一次住院汶上县中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中医住院病案、汶上县中医院病人费用汇总表各一份,第二次住院汶上县中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中医住院病案、汶上县中医院病人费用汇总表各一份等证据为证,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郑新营与被告签订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应当认定双方自愿签订了保险合同,双方的保险关系成立。被保险人郑新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郑新营支付保险金25096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25096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郑新营意外伤害保险金2509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427元,原告承担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义林审判员 高玉环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骏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