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孔庄社区与孔某租赁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嘉祥街道办事处孔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孔祥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嘉祥县嘉祥街道办事处孔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令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庞四军,嘉祥金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祥森,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孔庄社区16号楼2单元4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祥县嘉祥街道办事处孔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孔祥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祥县嘉祥街道办事处孔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嘉祥县嘉祥街道办事处孔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125元。审 判 长 李取建审 判 员 何颖华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