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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章敏勇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徐刑初字第9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敏勇。辩护人张振铉,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4)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敏勇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敏勇及其辩护人张振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章敏勇利用担任上海XX信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营运主管的职务便利,采取以本人或营运部其他员工的名义在公司网上票务订票系统下订单以及通过打票机直接打票,再以低价销售给他人等方式,共计侵吞上海XX信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演出会门票款人民币827,583元。后因公司发现,被告人章敏勇陆续归还人民币127,925元后,拒不归还余款并逃逸。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章敏勇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章敏勇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章敏勇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章敏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辩解只侵占公司票款人民币5至6万余元。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职务侵占的数额,证据上不具有排他性,应当有利于被告人予以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证人黄某、花某某、鲍某某、孙某、陈甲、唐某某、章某某、陈乙、仓某某等人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票务销售代理合同书、劳动合同书、员工登记表、付款凭单、备忘录、一票通东方打印机付款申请、东亚票务公司项目结算款、银行查询资料、邮件、考勤记录、订票系统记录、核销记录、打票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章敏勇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敏勇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根据证人花某某、黄某等人的证言,东亚票务公司项目结算款、考勤记录、订票系统记录、核销记录、打票记录等书证以及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被告人章敏勇本人在公司网上票务订票系统下订单,并予以打票、核销共计票面金额人民币57万余元,公司绝大部分票款予以核销后结算,但未收到相应的票款;被告人章敏勇在唯有其考勤范围内以营运部其他员工的名义在公司网上票务订票系统下订单共计票面金额人民币22万余元,公司尚未收到票款;被告人章敏勇曾从公司取票对外变卖,票款未入公司帐人民币2.8万余元。公诉机关已排除他人订单、打票的可能性,依据现有证据扣除被告人章敏勇已归还票款人民币12万余元后,指控被告人章敏勇共侵占公司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应予支持。被告人章敏勇辩解订单后收到票款已上交予以核销,只侵占公司票款人民币5至6万余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查明,被告人章敏勇虽然主动到案,但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敏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锡伟人民陪审员  喻舟平人民陪审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