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一初字第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新梅与石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梅,石艳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一初字第1036-1号原告:王新梅,女,汉族,41岁,住克拉玛依区。被告:石艳珍,女,汉族,乌鲁木齐市军区。原告王新梅诉被告石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石艳珍所有的价值9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杨雷名下的克拉玛依区南泉小区渭园X-X号房屋和何庆胜名下的克拉玛依区南林小区柳园X-X号房屋的产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石艳珍所有的价值9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对原告王新梅提供担保的杨雷名下的克拉玛依区南泉小区渭园X-X号房屋和何庆胜名下的克拉玛依区南林小区柳园X-X号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冻结。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鸿飞审 判 员 欧 莎代理审判员 李武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