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陈乃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乃敬,男,壮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6134。(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乃敬(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帐户的存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毅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明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