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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何某诉靳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何某,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谢某,系申请人何某的母亲。被申请人靳某,男,汉族,系陕A8AX**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申请人何某因与被申请人靳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为保护其个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靳某驾驶的陕A8AX**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何某已向本院提供了50000元(存折)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靳某驾驶的陕A8AX**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何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正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正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