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王洪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勇,王洪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勇,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王洪爽,住所地泰来县。李志勇与王洪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志勇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洪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本息合计7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00元,共计人民币76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洪爽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李志勇也未能提供王洪爽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李志勇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志勇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洪爽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王洪爽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李志勇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李志勇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宝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