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民终字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省东良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范家屯粮库与被上诉人尹继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东良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范家屯粮库,尹继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终字1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东良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范家屯粮库。法定代表人:邹作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一,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审被告):尹继成,男,汉族,1954年10月14日生,住公主岭市。上诉人吉林省东良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范家屯粮库(以下简称范家屯粮库)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家屯粮库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一,被上诉人尹继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范家屯粮库提供尹继成的工资表,如尹继成认为该份证据虚假,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尹继成认可自己的工作为装卸工,但一审法院按照吉林省仓储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48.92元标准计算,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范家屯粮库申请对尹继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故本案在重新审理时,应查明尹继成的工资基数,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标准。���且审查是否应对尹继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玉国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