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孟令喜与磐石市呼兰镇腰流串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融鑫硅石矿业有限公司、刘英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喜,磐石市呼兰镇腰流串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融鑫硅石矿业有限公司,刘英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102号原告:孟令喜,男,1950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磐石市呼兰镇腰流串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彬,职务:村长被告:磐石市融鑫硅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全被告:刘英勇,男,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喜诉被告磐石市呼兰镇腰流串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融鑫硅石矿业有限公司、刘英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令喜告诉错误,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0元,退还给原告孟令喜4,500.00元,由原告孟令喜承担500.00元。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