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仲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程德好与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德好,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仲保字第0064号申请人:程德好,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生。被申请人: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惠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梅。申请人程德好因与被申请人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程德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德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