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诉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李棠与丁大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棠,丁大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诉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李棠。被申请人丁大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棠与被申请人丁大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李棠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大伟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棠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丁伟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李棠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