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江门市。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江门市。委托代理人谭文正,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松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文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相识于1996年1月,于1996年12月26日结婚,1998年4月11日生育儿子叶某杰。婚后至现在被告从未向原告交付家用,数次因经济问题吵架。从2013年开始,更加因经济问题,被告多次赶原告走。2014年因1000元土地租金动手打原告,被儿子制止。原告对这段婚姻完全绝望。婚后,被告从未当我是他的妻子对待,每天都是支付10元的家用给我。自2007年开始我发现身体有病,被告唯一一次陪我到广州医院,2014年病情完全康复后我在制衣厂工作,我有收入,但不够家庭开支,才叫被告支付部分。近二年来,被告觉得自己是救世主,高高在上,不理我的尊严,多次赶我离家。在2014年年底,我们有田分红共1400元,但被告也叫我取1000元说自己存起来。村委会分红当天晚上被告为了这分红的1400元又赶我离家。被告从未对儿子承担父亲的责任,儿子生病也是由我自己照顾。据此,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叶某杰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原告为其陈述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12月26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叶某杰于1998年4月11日出生。儿子出生后一直由原、被告共同生活,没有生育其他子女。3、常住人口登记卡二张(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员情况。被告辩称:一,原告诉称被告婚后至现在从未向她交付家用,数次因经济问题吵架,是歪曲事实。事实上,被告工作收入虽然不高,但每个月都尽能力交付家用给原告支配。特别在2005年,原告患了原发性小板增多症,长期要到广州和江门的大医院进行治疗,直到2014年才治愈,期间花费的医疗费,都是被告用平时工资收入积蓄支付。至于原告诉称数次因经济问题争吵架,但都是因原告大手大脚花钱,被告劝她节俭而产生矛盾,但没有很大矛盾。二,原告称被告因1千元租金而动手打她也是不存在的。被告从没有打原告。三,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只存在一些小争吵,夫妻感情还存在,试问世间上那一对夫妻之间没有争吵,原告怎能以双方之间存在一些小争小吵就提出离婚。所以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鉴于上述的事实与理由,恳请依法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无理请求。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本院查明,原告和被告于1996年1月经媒人介绍认识,相识后发展自由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2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4月11日生育儿子叶某杰。自2010年开始,双方因对儿子的教育及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时有争吵,且被告也曾因家庭锁事打过原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于1998年4月11日生育儿子叶某杰,双方本应相互关心、相互珍惜、相互扶持,共同努力建立一个和睦的家庭。现原告认为双方对儿子的教育方式不一致及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且被告也曾因家庭锁事打原告等因素而提出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真挚感情的基础上,夫妻间在生活上产生不同意见属正常情况。原、被告之间矛盾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双方沟通方式、处理夫妻矛盾方式不当。被告作为丈夫应多关心、体恤妻子,不能殴打家庭成员,照顾家庭,原告作为妻子应信任丈夫、珍惜家庭、妥善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双方应加强沟通,本着为家庭、为儿子着想,夫妻关系应仍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从被告的言语流露出希望挽留婚姻的态度,综合考虑原告的离婚理由、婚后感情及被告的态度等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叶某某解除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丽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