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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何青云、原审被告刘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青云,刘亚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李炳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青云,女,1984年元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委托代理人杜丙勋,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亚飞,男,1985年元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青云、原审被告刘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新二初字第88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是适格被告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何青云是以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人员刘亚飞欠其货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何青云将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之一并无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第一被告刘亚飞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林州市辖区,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