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伊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艳力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